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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代表热议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管理 无需行政许可

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与会委员代表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注册管理等内容发表了审议意见。有委员认为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管理,不需要特殊的行政许可。也有人表示。实际上婴幼儿配方乳粉属于国内外非常成熟的一类产品,国家已制定实施了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令狐安委员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注册管理,有利于保证这类特殊食品的安全,如国务院有关方面论证同意实行注册管理,建议对上述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王明雯委员则表示:“我个人觉得婴儿奶粉配方不需要注册管理,它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都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按照国际惯例,特殊膳食用食品都纳入食品范畴管理。比如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美国规定在上市之前不需要注册和批准,欧盟规定在上市之前要通知当地政府,它限定这类食品在医院、药店或者康复中心销售。但是没有规定要对它进行注册或者批准。而且,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说到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经颁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国家标准,将其纳入到食品的范畴,认为按照食品标准来进行管理就可以了。不管是特殊医学用途的配方食品还是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管理,实际上都不需要特殊的行政许可。”

吴晓灵委员认为:“(婴幼儿配方乳粉)需要注册管理。而且我认为国家应该制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国家标准,制定出来哪些核心元素对婴儿生长有影响,以我国现在的医学水平能够制定出来吧。如果现在都制定不出来,把这个权力放给行政部门就能制定吗?应该集我们国家现在的科学水平制定出国家标准来,然后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注册管理,不要让企业们为了自己开拓市场,把一个配方做一些没有必要的小修改就说是新配方,忽悠大众买新东西,这样的风气和做法是不好的。我的意见是,首先这次常委会应该对是否需要注册作出决断,其次应该实行注册管理,同时国家应该尽快地出台标准,哪些核心元素对婴幼儿生长有影响,用量如何,制定了标准以后,以此为依据注册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宗庆后认为,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需到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这就意味着实施行政审批管理。实际上此类产品属于国内外非常成熟的一类产品,国家已制定实施了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等,对此类产品进行标准化规范管理,且我国又有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QS)准入审批制度,如果再进行配方注册,有重复监管的可能,所以对此类产品配方实施备案管理更合理。

他表示,通过产品配方备案的监管,一方面可以避免统一企业采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产品的情况,又可节约政府行政资源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减轻从业企业负担。如此才更符合当前国家提倡的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的精神。综上,建议将审议结果报告中的“但是,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修改为“但是,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